新版重庆市献血条例「6月1日起实施新重庆市献血条例市民用血只需缴纳采供血成本费」

家属可终身享用献血者等量用血

“修订后的《条例》,将取消现行条例中公民临床用血需缴纳的用血补偿金。”重庆市卫计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周林介绍说。那么,取消用血补偿金意味着什么呢?重庆市血液中心副主任欧阳熊妍表示,打个比方来说,按现行条例规定,一袋200ml的血液,市民需缴纳采供血成本费3倍的用血补偿金,一袋血的采供血成本是210元,3倍就是630元。用血补偿金取消后,公民临床用血只需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即采供血成本费用)。也就是说,从6月1日起,市民临床用血只需缴纳采供血成本费210元。

此外,按照现行条例,献血者需要无偿献血累计满1000毫升才能终生免费用血,新《条例》对此也作调整。取消献血者临床用血免交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成本费用的数量及年限限制,其家属也可终身享用献血者等量用血,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献血1000ml,那么其直系亲属可以终身享用1000ml用血量,取消了之前的年限限制。

就医用血费用直接在医疗机构报销

此次修订的《条例》还有一个变化,现行《条例》规定临床用血费用采取的是先垫资、再报销的方式。由医疗机构先行代收,符合免交条件的,由用血者凭相关材料到献血的血站申请退还。周林表示,考虑到退还程序比较复杂,按照“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要求,修订后的《条例》对核销用血费用的方式进行了调整,即:市内就医的参保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用血,按医保政策报销后,剩余部分由就诊的医疗机构核销;未参保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用血,由医疗机构全额核销;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用血的,由就诊的医疗机构全额核销。也就是说,市民只需在入院前提供献血证,家属提供相应的户口等亲属证明,办理出院手续时,用血费用可在医院直接报销,不用再来回跑路。

市外就医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属于参保对象的,按异地医保政策报销采供血成本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发放无偿献血证的采供血机构核销;不属于参保对象的,采供血成本费用由发放无偿献血证的采供血机构核销。

每个区县(自治县)应至少设置1座献血屋

据悉,目前我市构建起了以市血液中心为龙头、6家中心血站为纽带、11家中心血库为补充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采供血服务体系。2017年,我市18家采供血机构共采集血液33.7153万人次,54.2044万单位,108.4吨,基本保证了我市临床用血需求。 但从总体看,我市临床用血仍相对较为紧张。截至2017年,全市平均每千人口献血率为11.18‰,中心血库覆盖区域只有7.83‰,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也与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的10‰-30‰的要求差距较大,季节性、地区性临床用血紧张情况仍时有发生。

此次修订也强化了对血站的管理,保障血站能够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条例》授权卫计委编织献血屋规划,卫生部门要求每个区县(自治县)应当至少设置1座献血屋,逐步改善我市自愿无偿献血主要依靠流动采血车,而流动采血车空间又很局促的现状,努力为献血者提供更好的献血环境。

重庆献血的优待政策

今(14)日,是第15个世界献血者日,上午10点,由重庆市卫生计生委主办,重庆市血液中心承办的新修订《重庆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实施暨第十五个世界献血者日重庆落地庆祝活动在江北区世纪金源会议厅举行。活动上,来自重庆市血液中心的员工分别从“宣传和动员”、“献血者关爱及权益”、“精神文明建设”三个方面解读了新《条例》。
      新版《重庆市献血条例》6月1日正式实施,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了哪些惠民措施?
      1、关于血液成本核销方式
      老版条例:
      献血者献血后,在临床用血的时候,成本费用的核销需要回发放献血证的血站去核销。
      现在:
      在本市献血的献血者如果符合血液核销的政策,在出院时可以进行一站式结算。也就是说用血者在重庆市内医疗机构用血之后,直接在其所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核销。
      注意:在本市献血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市外就诊,采供血成本费用在发放无偿献血证的血站核销。
      2、关于未献血者的用血费用
      老版条例:
      如果单位没有完成献血任务,或者公民没有献血的时候,在临床中,除了要缴纳国家规定的血液成本费用之外,还需要缴纳3倍的用血补偿金。
      现在:
      取消用血补偿金,以后在重庆范围内公民用血只需要缴纳血液的成本费用。
      3、献血的待遇怎么算?
      老版条例:
      献血者需要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才能终生免费用血。
      现在:
      献血者临床用血,免交采供血成本费用。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按照献血者献血量等量免交相应的采供血成本费用。
      具体变化:取消了献血者临床用血免交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成本费用的数量及年限限制,同时取消献血者直系亲属按献血者的献血量等量使用的年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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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报销时需要什么材料?
      本市献血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市内就诊的,采供血成本费用在就诊的医疗机构核销。
      由于个人情况不同,具体所需费用核销资料有所区别,请用血者在入院治疗期间,向就诊医疗机构咨询。
      2、为什么用血有偿?
      采供血的成本到底用在哪些地方了?
      采集——制备分离——检测——储存——发放——运输——临床输注,这是任何一袋合格血液必经的整个流程。
      【1】采供血机构要依据“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自愿无偿献血者进行健康征询和体检以及快速检测,合格后才会采集血液。
      【2】采集量200—400ml,运输会采供血机构后进行检测和成分分离制备。
      不同血液成分有不同的功能,这也意味着,会有不同病情需要的患者,比如:烧伤病人输注血浆以补充体液。根据不同患者的需要,进行针对性输血。
      全血采集后,保存条件主要针对红细胞成分,对于凝血因子或者血小板等成分并不是适宜的保存条件,因此为了尽可能使血液输注有效,会把全血分离成不同的成分,放在不同的保存条件进行保存,最大限度地保证成分血的功能和活性,使输注有效。
      【3】采供血机构对采集的每份血液都必须进行ALT、乙肝表面抗原、丙肝抗体、HIV抗体、梅毒抗体、Rh血型以及ABO血型共7项严密的检测。
      为进一步确保检测的可靠性,各项操作均严格按《血站技术操作规程》执行,7项检测必须经过初检和复检两道程序。同时,初、复检必须由不同人员用不同机器和不同试剂进行,初检和复检结果完全符合才能将该袋血发往临床给患者输注。
      【4】最后将合格的血液送进成品库按照不同的保存要求对不同的血液成分进行储存,最终根据医院的需要发往临床。
      这就是说,患者临床用血所交的钱只是血液采集、制备分离、检测、贮存等方面的成本费,而血液本身是无偿的,是无价的。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钱也

重庆市献血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输血、用血及其管理活动。第三条 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以下简称适龄公民)自愿献血。 
  推行个人储血、家庭储血、单位储血、社会互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第四条 献血公民享有优先用血权。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市和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第六条 血液管理工作,坚持全市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供血的原则。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献血工作所需经费。鼓励社会各界资助献血工作。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下达全市年度献血计划;
  (二)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献血计划,制定本地区公民献血的实施方案;
  (三)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献血计划的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考核;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献血的组织、动员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每年应将本地区和各单位及无工作单位(含暂住人口)的适龄公民数上报所在地献血办公室;根据区、县(市)人民政府的献血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完成本地区年度献血计划。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居住区内适龄公民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工作。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
  (一)每年将本单位献血适龄公民人数上报所在献血办公室;
  (二)组织动员本单位适龄公民献血,支持和协助血站做好献血工作;
  (三)完成当地人民政府下达的献血计划。第十一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拟定全市年度献血计划,督促检查献血计划的实施;
  (二)制定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的管理制定、技术规范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采供血机构的规划、审批、校验、监督等管理工作;
  (四)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应急采血的管理办法;
  (五)负责本市与外省市的采供血调剂工作;
  (六)依据本条例实施奖励、处罚。第十二条 区、县(市)卫生行政机关的职责:
  (一)根据本市年度献血计划和本区县(市)年度献血实施方案,指导和督促献血实施方案的落实;
  (二)负责本区、县(市)所属采供血机构的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三)依据本条例实施奖励和处罚。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新闻宣传媒体做好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及血液生理知识的宣传纳入健康教育内容;统计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提供有关献血工作的统计资料;财政、物价、人事、劳动、公民等行政部门应积极协助共同做好献血工作。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章 献血第十五条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起好表率作用。第十六条 适龄公民献血前,应当到市或区、县(市)献血办公室指定的血站或医疗机构免费接受必要的健康检查,经检查取得献血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的,方可献血。
  血站和医疗机构对献血的适龄公民进行献血健康检查时应当核对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第十七条 有工作单位的适龄公民,可以由所在部位组织献血,也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向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市和区、县(市)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其献血量计入所在地区的年度完成献血计划数;
  无工作单位的适龄公民,可以由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献血,也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向居住地的市和区、县(市)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其献血量计入所在单位的年度完成献血计划数。
  公民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到血站设置的采血点或安排的流动采血车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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