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银盗刷案例分析「网银盗刷案例分析」

【编者按:本文为头条原创独家首发,请勿抄袭转载】

«——【·前言·】——»

网银支付事关中国经济增长,已然成为战略转型的重要产业。

而作为新型的金融违法犯罪方式,网银盗刷造成了数千中国人的财产安全损失,并对网络银行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严重威胁。

进而损害了银行业的整体挑战,给我国金融行业的安全保障体系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案情回顾·】——»

网银盗刷 银行不担责

2012年5月,广州的冯某某发现其银行卡进行了异常网银转账,随即,冯某某进行了电话查询,被银行告知其银行卡里的现金进行了网上转账的操作。

冯某某声称自己并没有进行这次网银转账活动,怀疑其网银遭到盗刷,报案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冯某某诉称,银行方没有尽到储蓄协议规定的保管义务,要求银行赔偿其全部损失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支付相应利息。

银行辩称,冯某某被盗刷的损失是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发生,银行按照正确的指令进行相关行为,符合双方储蓄协议约定,已对冯某某存款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无需对冯某某的网银存款被转移负担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网上银行是银行柜台交易的延伸,双方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网银账户信息应由储户妥善保管,银行在冯某某网银转账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和储蓄协议约定进行作业符合行业规定的流程操作,银行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冯某某财产损失。

储户过失泄密 银行赔偿损失

梁某某接到“支付宝客服”电话,告知其银行账户被盗,后梁某某按照客服提示短信里的链接进行了账户信息输入。

随后,梁某某的网银被盗刷了1万余元,自盗刷事件发生后梁某某一直未收到银行的短信通知。梁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银行辩称,梁某某没有妥善保管其网银账户资料,在网银盗刷过程中存在过错,梁某某泄露个人网银信息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银行向法院提交了诉争财产的交易流水和账户明细,梁某某要证明自己并未取款或自身受损的证据,否则银行对自己正确的履约行为无需担责。

法院判决梁某某应对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后梁某某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与梁某某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银行的网银支付短信提醒被拦截,说明银行没有尽到储蓄协议约定的通知义务,存在违约行为。

违反《网上银行业务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了梁某某网银被盗刷,银行负有最后风险防范的义务。改判银行赔偿梁某某损失的七成。

网银遭盗刷 法院无法断案

太原杨某某接到异常网银转账短信提醒,致电银行,查询得知其银行存款通过网银转账给了一位徐姓女子。杨某某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并受理,但并未介入具体调查。

杨某某遂诉诸法院,法院于2015年11月和2016年1月两次开庭审理后认为,此事件属于个人网银转账支付被盗刷,尚无先例,暂无法断案,需要等高院司法解释出台后方做处理。

«——【·争议焦点·】——»

从审判结果来看,判决结果迥异。近年来,随着网上银行的快速发展,网银盗刷案件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

网银盗刷同案不同判与此类案件涉及的主观责任证明可行性、储蓄协议性质定性、举证责任分配、损失分配标准等问题密切相关。

加之法官水平参差不齐,裁判标准不统一,储户在网银盗刷追偿之路上举步维艰。

网银盗刷案件处理失当,不仅损害了银行和储户的利益,更不利于网上银行的长远发展。

«——【·以案释法·】——»

如何认定欺诈性盗刷?

银行认为冯某某诉称的网银“盗刷”本身疑点重重,其网银账户资料由冯某某保管,只要冯某某不泄露自己的资料。

任何他人都不可能成功进行转账,而冯某某并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网银系盗刷,不排除冯某某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欺诈银行骗取资金的可能。

冯某某认为,转账行为并非自己所为也非自己授权他人而为,自己因为网银盗刷事件遭受损失,转账系盗刷而非自己和第三人串通的恶意欺诈行为。

梁某某泄露账户信息资料后网银遭到盗刷,银行认为,不能以此认定盗刷的成立,梁某某泄露网银资料不排除其故意的可能。

在储户故意泄露信息后的网银交易行为符合储户自身的意愿,是储户故意为之,盗刷无从谈起。

原告梁某某认为,其银行卡和密码一直由本人保管并使用,但过失泄露网银账户资料后的网银交易记录并非本人操作。

可以肯定此次异常交易属于第三人通过非法手段进行的盗刷,而不是梁某某虚构网银盗刷恶意欺诈银行赔偿损失的行为。

法院认为杨某某网银系盗刷,但是对杨某某网银盗刷事件是否属于恶性欺诈并未进行充分论证证明。

银行是否适当履行了储蓄协议义务?

冯某某网银盗刷案中,冯某某诉称,不法分子通过网银窃取其资金后,其和银行间仍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协议,银行应举证证明自己之前的付款行为是合适的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冯某某有权要求银行兑付本金和相应的利息。

银行认为,其已经按照储蓄协议约定凭借正确的账户信息和匹配的身份验证密码核对了储户身份,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即视为银行已经完成了合理的形式审查义务,履行了支付义务。

同时,银行强调只有冯某某自己知道其网银账户资料,根据相关规定,冯某某因保管不善造成的资金损失,应由冯某某自己承担。

网银盗刷过程中银行没有发送网银支付短信提醒自己,说明银行没有尽到储蓄协议约定的通知义务,存在违约,理应承担网银被盗刷的损失。

银行认为其按照储蓄协议约定向梁某某的手机及时发送了转账短信,梁某某没收到短信提醒不排除其手机中毒或者存在其他不当使用手机的行为。

如何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银行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其向法院提交了诉争财产的交易流水和账户明细,已经完成了自身的举证义务。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冯某某否认网银交易是其本人的操作,负有举证证明冯某某本身并未进行网银转账的证明责任或者说应当提交冯某某自身受到损失的证据。

银行认为,梁某某主张银行的支付行为系不当支付,并未履行真正的储蓄协议义务,因此要求银行继续履行支付存款的合同义务。

那么梁某某理应对银行的不正当支付进行证明,即证明网银转账行为并非储户本人所为 也非受储户所托。

其不当泄密后,银行仍进行相关支付行为,银行要对自己支付行为对象的正确性进行证明。

损失应如何分担?

冯某某认为,银行必须证明冯某某在网银盗刷中存在故意或过失泄露网银账户信息的过错,而自身在网银转账过程中并无违法违规的过错,且履行了告知风险、安全保障、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否则的话,银行就应该赔偿冯某某网银被盗刷的全部损失。

被告银行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储蓄协议规定,银行根据冯某某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

对所有使用冯某某在其行设定的身份标识信息(包括账户账号、电话或手机号码、终端设备信息等),并按照冯某某在银行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通过身份验证的操作应视为冯某某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网银相关信息记录均为银行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冯某某的损失不应由银行承担,更不可能由银行对其损失进行分担。

银行认为梁某某过失泄露网银账户信息,致使自身遭受损失,银行对于梁某某的网银被盗刷不存在过错,其损失不应该由银行承担。

同时,在网银盗刷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对自己过失泄露账户资料信息造成网银被盗刷承担全部责任,也可以等到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后由犯罪分子承担。

法院改判银行承担梁某某损失七成的损失,于法无据。

«——【·结语·】——»

中国目前在立法上尚未对网银盗刷举证责任等问题进行规定,法院在实践中不得不采用传统举证责任分配网银盗刷中的损失分担问题,这对银行和储户都极为不公,也不合理。

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呼声日渐高涨的今天,通过立法确立网银交易证责任问题,有其必要性。

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如果能得到实现,也无疑会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一个最好示例。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07-25

标签: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免责声明: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 网站地图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懂视觉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