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证据的法律效力「案例分析|对方质疑短信证据的证明力应如何应对」

短信是民事诉讼中的常见证据,但其作为电子证据,本身就具有“易失真性”,即易被修改且不易被觉察的特性。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对方当事人对我方提交的短信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我方应如何应对呢?以下几个案例可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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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冯XX、吴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案

2015年起吴X与冯XX开始建立长期借贷关系,双方互有频繁的资金往来直至2018年3月。2018年3月,冯XX向吴X发送短信,载明剩余欠款数额及还款期限。另查明,双方银行账户明细显示自2015年8月至2018年3月,吴X与冯XX之间有数额不等的多笔资金往来。二审过程中,冯XX上诉主张短信内容非其自愿所发,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对此,法院认为,冯XX对发送短信的行为不持异议,其主张短信内容非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未就短信发送行为系因受欺诈或胁迫等意志不自由情况下做出进行充分的举证,其主张因无相应的证据证明,依法不能成立。冯XX向吴X发送的短信内容与此前其出具的借条及双方之间存在的资金往来相印证,基本形成证据链,法院因此确认短信的证明力。

案例2:蔡XX、陈XX与深圳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案

本案中,蔡XX、陈XX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深圳XX公司未完整提交通话记录、微信记录。蔡XX于2018年4月5日提出解除合同的短信,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对此,法院认为,关于深圳XX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记录及通话记录能否采信的问题,蔡XX、陈XX主张深圳XX公司未提交完整的通话记录、微信记录,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佐证深圳XX公司存在通过删减内容、断章取义的情况。而陈XX、蔡XX对相关微信记录、短信记录、手机通话记录对应的手机号码是两人所用的事实均无异议。陈XX、蔡XX也未申请对上述证据进行司法鉴定。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解除合同通知书》等证据,对上述微信记录、短信记录及通话记录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案例3:宋X、王XX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案

本案中,宋X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是伪造的。短信原始载体未在庭审中出示,两份短信照片打印件对比存在明显的删改,且短信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同时,改号虚拟软件的存在,使短信具有被伪造的可能。

对此,法院认为,关于宋X主张案涉短信聊天记录被伪造的问题。原审中,短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被当庭出示,各方当事人均进行了质证。宋X认可发生短信的手机号码为其所有,且认可其中穿插的部分短信内容为其书写发送。宋X不认可其余短信内容的真实性,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部分短信系他人伪造。二审庭审中,法庭经过演示发现,手机号码备注名虽可以变更,但对方手机号码本身不能被更改。宋X主张短信内容被恶意输入发送,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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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对方当事人质疑短信证据的证明力,以下几个要点可帮助您应对此类问题:

1. 对方需对短信证明力存疑进行举证

在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具体而言,对于我方提交的短信证据,如果对方主张该短信经过伪造、篡改,或发送短信并非其本人发送等,则需要对其主张的事实进行充分的举证。在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均未能提交相应证据,法院因此未采信其主张。因此,如果您提交的短信证据确为真实、合法的,那么即使对方质疑短信内容真实性,也无需过于紧张。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对方若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其观点则不会被法院支持。

2. 多项证据印证短信内容真实性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以上案例中,法院在认定短信的证明力时,不仅关注短信本身,还结合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如相关合同等,综合性地作出了认定。因此,对方若质疑短信证明力,您还可以对其他证据进行充分举证,使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增强短信的证明力。

3. 当庭出示短信原件

新《民诉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这项规定体现了“最佳证据规则”的精神,换言之,相较于复制件,提交短信原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短信的真实性。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对于电子数据原件的认定,在我国司法解释秉持“原件载体说”,即您需要出示短信的载体手机以进行举证。如果仅提交短信的截图,则存在着不被采信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王敏远,祁建建.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运用的程序规范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14(3).

[2]刘品新.电子证据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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